民间金融在我国历史上早就存在。上世纪50年代,我国进入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后,民间金融不存在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动力和体制空间,因此,其规模微不足道。改革开放后,销声匿迹了数十年的民间金融又在回暖的经济浪潮中逐渐复苏。它首先从广大农村地区起步,尤其是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地区。有数据显示,从1986年开始,农村民间借贷规模超过正规信贷规模,以每年19%的速度稳步增长。而在经济相对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企业之间,特别是民营企业之间的直接临时资金拆借,或高于银行固定利率性质的民间借贷数量更是巨大。尽管如此,十几年来,民间金融一直游走于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之外,在“灰色地带”艰难生存。
虽然有着“名不正言不顺”的先天缺憾,民间金融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后备军,不仅支撑了中国经济中最具活力的民营经济发展,而且在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不够的情况下,对“三农”起到重要支持作用。但由于法律地位缺失,游离于监管之外,民间借贷行为的风险控制成为长期存在的隐患。特别是民间金融中的“黑色”部分,包括各类带有欺诈性或高风险的金融活动,一旦发生问题就会造成金融秩序混乱,并且影响社会安定。
究其原因,现实中大量存在的“非法集资”活动是现有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狭小以及行政垄断的必然结果。由于金融市场既不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也不能满足融资者的资金需求,资金的供求双方只能自己创造市场,在法律和制度的规范之外从事投融资活动。鉴于大量地方性中小企业仍然是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在正式金融体系未能有效地解决这类企业的融资问题之前,非正式金融在民营中小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仍将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但是,政府迟迟未将民间金融合法化,不允许其正常存在,大大限制了民间金融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因此,政府机构应该适时转变思维方式,客观区分并理性分析民间金融不同业务的性质,尝试采取以疏为主、以堵为辅、疏堵结合的综合治理方法规范和引导民间金融。
一方面,政府应该疏通合理的民间金融活动,从法律上为其正名。此前实施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便是一个大胆的举措。它一方面能为中小企业雪中送炭,另一方面也为大量逐利的民间资本开辟了一条规范的出路。毋庸置疑,对民间资本汇聚带来的借贷行为,由不承认到默认、公开承认,再到予以收编,这既是大势所趋,也是地方政府面对金融形势的变化主动出手的一种有益尝试。当然,要从实质上促使民间金融“阳光化”,还需加紧筹划,适时推出《民间融资法》、《放贷人条例》等法规体系,建立一个规范民间融资活动的秩序框架,在加强监管、不断完善对其管理的同时,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以规范、约束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促进正当的民间金融活动摆脱灰色金融的身份,充分发挥其拾遗补缺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堵住黑色金融。对扰乱正常金融秩序、危害社会稳定的部分应加以取缔。
现阶段,我国正大力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以满足“三农”需求,这就要求我们根据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相应的金融政策,规范和引导非正规金融发展。站在这样的高度,才能充分利用民间资本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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