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请人写欠条 钱也赖不掉
巩某从饲料商人胡某处购买了9000元的饲料。由于巩某不会写字,就让在场的同乡以巩某的名字写了欠条。此后,胡某多次找到巩某催要欠款,但有7200元欠款怎么也要不回来。而巩某在法庭上说,他没有从胡某处购买过饲料,欠据中没有他写的字。
法院认为,胡某能较为具体详细地说明巩某住宅及经营的养殖场的位置、设施等,证明她曾经去过巩某处。巩某在庭审结束后,委托代理人在庭审笔录上为自己代签姓名,印证了胡某陈述的巩某不会写字的事实。法院认定胡、巩之间存在买卖饲料的关系,因此判决巩某付给胡某饲料款7200元、经济损失800元。
法官提醒:代书欠条最好有借款人本人手印或有证明人签字证明谁是借款人,这样可避免纠纷发生。
案例二
欠条吃进肚 毁证款难要
2005年5月初,张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赵某欠自己5万元钱,并打了一张欠条。事后,赵某带现金到自己家中将欠条骗到手,趁自己不注意将欠条吃下,称不欠钱并携款离开。张某向赵某索要欠款,但又拿不出欠条,赵某因此拒绝还钱。
法官提醒:类似案件暴露出我国目前民间借贷保护的难点:相关手续过于简单,双方往往仅在借贷时出具一张欠条,没有其他手续或证明,一旦欠条遗失或被销毁,就容易形成纠纷。在发生借贷关系时,尽量能够存有多份证据,维护各自权益。
案例三
借钱给少年 自己反搭钱
为给朋友小涛治病,16岁的小强向邻居小刚借了800元钱。还款期限到后,法院判决小强只需偿还600元,剩余200元小刚自行负担。
法官提醒: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刚明知小强是未成年人而借钱给他,具有一定过错,应负一定的责任。
案例四
一句客气话 日后案难断
王某和李某是好朋友。当王某向李某借5000元钱时,李某说不用还了。王某陆续还款3000元,李某均收下。后二人产生矛盾,李某要求王某返还剩下的2000元欠款,王某则以李某曾经声明“不用还了”为由拒绝偿还,二人因此发生纠纷。法院认为:李某虽声明“不用还了”,但却又陆续接受王某的还款,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民间亲朋好友间因关系融洽而在借贷时常讲诸如“不用还了”之类的客气话,但其内心真实意思,仍是借贷)。因此,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的关系应认定为借贷,不是赠与。王某应继续向李某偿还剩下的2000元钱。
法官提醒: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亲朋好友、熟人之间借贷最好立借据,尽量不要口头交易,涉及较大数额,应抵押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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