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作为一个刚从事房产抵押业务不久的业务员,不久前发生的一件事对我印象深刻。一个客户带着全套资料来我公司办理抵押业务,房产证显示该客户于2002年购置了该套房产,并前后在银行办理过四次抵押业务,并都按时还贷说明该客户信誉优良。该客户于2004年结婚,并声明这是婚前财产。我看购房先于结婚,财产应该归他个人所有,且证照齐全,办理贷款业务可由他个人办理,就打算与其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看似一笔简单业务,其实里面还有奥妙。在交给公司领导审批时,公司领导指出2004年结婚后的是否存在二人共同还贷问题。如若无法举证他个人还贷,就应视为共同还贷,这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名。在没有充分把握确定是夫妻个人财产的,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过我们耐心的解释,客户明白了婚后还贷部分房产权属属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的,只是他丈夫现在在外地出差明天才能回来签名。第二天,她们夫妻双方到场,愉快地办理了这笔房产抵押业务。
房屋如在婚前购买,又存在分期付款的情形,尤其是按揭购买的房产,就可能在日后引起争议,究竟是婚前个人房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就成为焦点。如年轻人结婚之前购买房子,如果以一方名义签合同,交首付,搬进去之后,还要继续还贷。婚后过两年再办理产权,如果婚姻破裂,房子的归属就可能有风险。在司法审判中,这类房产的归属还存在很大争议,大多数法官认为这是婚前签合同购买的,属个人财产,也有少数法官坚持物权法意见,认为房产证是在婚后办理的,房子应该是婚后取得的财产,所以它是夫妻共同财产。两种看法会让购房人分得财产相差甚大。这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典当中,注意房产权属问题,多向司法机关咨询有关房产权属诉讼问题,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失误,规避房产抵押贷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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