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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是否因为抵押物被法院查封而无效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0-1-8   浏览:

20089月,甲以其房产为抵押物与乙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抵押担保期间为20089月至20109月。房产于200809月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200810月,丙法院因另案原因查封该房屋,同时告知了乙银行;但是,乙银行仍于200812月向甲发放了贷款。请问:1、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是否因为抵押物被丙法院查封而无效?2、乙银行可否就200812月发放的贷款要求实现抵押权?

解答

1、根据《物权法》第108条规定,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但本案中抵押合同成立后,抵押物才被法院因另案原因查封,抵押合同不因抵押物被查封而无效。

2、根据《物权法》第206条规定,抵押物被查封,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乙银行在接到丙法院查封通知后于200812月发放的贷款不属于房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法理依据

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与其他抵押合同有所差别,其担保债务的范围是相对不确定的。根据《物权法》206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由于以下原因,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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