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万当金,6次续当,最终分毫未还,浙江某药业有限公司借款不还的行为引发了江山首例典当案。近日,市人民法院对我市首例典当案件作出判决。
2007年12月20日,浙江某药业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及土地作抵押,向我市一家典当行借款250万,双方约定当期为30天,按月利率27‰支付综合费用,按月利率6‰支付当金利息。双方于同日到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笔典当业务当期届满后,药业公司以尚未落实贷款银行为由,要求续当,典当行同意后,该笔典当业务先后共续当了6次。在最后一次续当将要到期时,药业公司请求典当行将250万元当金继续提供给自己使用,并且希望将抵押给典当行的房地产的剩余价值部分抵押给第三方。考虑到当时萧条的宏观经济环境和药业公司的实际困难,典当行同意了药业公司的请求。双方于2008年7月23日重新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合同约定当期为6个月,月综合费率为27‰,月利率为6‰,并于当日重新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笔典当业务当期届满后,药业公司未能依约归还当金,也未支付综合费用及利息。最后,典当行一纸诉状将药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典当是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从本案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原、被告之间的典当行为符合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取得当金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综合费用以及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药业公司偿还当金250万元,支付相应的综合费用和利息,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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